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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陈某红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3年6月7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新冲村五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红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一台轮式拖拉机正在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胡某发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且使用其他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拖拉机案

  2023年9月21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年龄已超过70周岁的拖拉机驾驶人胡某发使用已经失效1年以上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在田间小道运送肥料,其提供的拖拉机行驶证登记信息与现场涉案拖拉机不一致,且该拖拉机不符合登记条件,未按规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使用失效的驾驶证罚款320元,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罚款200元,合并罚款520元;没收失效的驾驶证;号牌遗失,无号牌可供收缴,收缴使用的行驶证。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0/9/art_12652_11034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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